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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护声明-朱明涉嫌滥用权力。尊敬的法官和法官:在这种情况下,下町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朱明亲戚的委托,并任命张瑜为被告。朱明涉嫌滥用职权。一审辩护人。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立法,辩护人将发表以下辩护意见,这些意见将由大学委员会接受。辩护人的一般辩护是,控方的证据并未证明朱明滥用职权。即使朱明侵犯权力被认为是滥用权力,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谓滥用权力损害了国家或人民的利益。因此,在这种情况下,应以“证据不足,所指控的罪行没有根据”的理由释放被告朱明。具体事实和原因如下。 1。确定朱铭是否滥用权力的前提是弄清朱铭的权力内容。起诉书称,被告朱明的违法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或定性错误,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。滥用职权罪应当是客观上的滥用职权的行为:犯罪者没有按照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法律,法规或具体规则或规定行事;在实质上或程序上,超越他的权力超出了他处理自己职位的权利之外的界限。在这种情况下,朱铭的力量是什么?朱明的职务是戒毒中心的副主任,但他的职务与权力不同。在明明市由三个拘留所,一个毒品康复中心和一个拘留所组成的管理体系下,朱明的职权尚不明确,但根据法院的审查,他的职权。必须包括: 1。帮助导演处理公共事务并执行导演分配的任务。 2。处理会议或实验室负责人。允许处理的问题; 3。轮班期间处理日常管理任务。如果您无法处理,请与您的办公室负责人联系。四。在办公室执行现有的法规。这些规则和规定包括声明性规则和监管规则。多年来,在城市拘留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法规包括会议系统,生活管理系统等。在澄清了朱明的权力并结合本案中被告人朱明的行为后,辩护人认为,起诉方关于滥用朱明权力的指控均不能成立。 1。无法确定该起诉书是否不足以证明该起诉书指控被告使用LiLi购买股份这一事实。即使LiLi与被告交易股票,也与朱明的权威无关。关于李丽与朱明交易股票的指控是错误的,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谁授予了李丽股票,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李丽。对于朱明的股票交易而言,高浩的股票交易认罪是唯一的,不能仅用作判断的依据。事实是,朱明就股权投资问题与丽丽进行了交谈,并证明即使丽丽的高价交易或朱明的股权交易属实,两名被告也违反了规则,滥用了权力。你也不能那样做。股票投机本身与两名被告的权力内容无关。 2.被告人朱明为李莉提供了转账服务,提款购买李莉的商品的行为没有违反禁令,与他的授权无关。朱明指责李丽寄钱买烟,酒,鱼和肉。关于特殊考虑,拥护者认为,朱明并未违反任何有关转移的规定以及法律,法规,这些规定禁止拘留中心的警察向受监视的人转移资金。没有规则可见。关于朱明为李李购买烟草,酒精,鱼和肉的事实,我认为有必要综合考虑以下事实。首先,在Dumming City拘留中心有一家小商店,出售烟酒。其次,为赚取收入,Duming拘留中心每餐都提供高标准的食物,例如鸡肉,鸭肉,鱼和肉。只要被拘留者小心,就可以享用这些美味佳肴。如果有特殊要求,警卫还可以协助外部被拘留者。购买人员;第三,拘留中心的其他警察也照顾了除李李和李李以外的其他被拘留者。这三个事实表明,朱铭的这些举动并非由他或他的第一个创造者决定。朱明所做的实际上是杜明市看守所的现有做法。为莉莉购买的物品是著名的香烟,并且葡萄酒已经改变了事实的本质。当然,这些做法本身是错误的。在当前法律修订之时,这些现象在四川乃至全国的拘留所都很普遍。显然,如果朱明的行为成为犯罪,其他警务人员也将受到刑事处罚。这违背了滥用权力罪的法律的初衷。因此,就原始事实而言,我们认为朱明的违法行为具有特殊的背景和理由,与滥用职权无关,不应被视为犯罪。 3.朱莉(Li Ming)首次决定遵守杜明羁押中心(Duming Detention Center)的会议系统后,朱明(Li Ming)在羁押中心与一名年轻女子ZhangXX认识了莉莉(LiLi)。因此,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行动不被视为滥用权力。怪朱明。关于允许亲戚与李李见面的侵犯行为,朱明认为他没有违反规则。首先,杜明市拘留中心关于被拘留者与亲戚见面的规定很明确。换句话说,如果被拘留者被判刑,只要高浩同意,他就可以见面。李莉的第一个决定是在2008年底做出的,朱铭请张小莉在2009年进行两次采访。至此,李丽的情况满足了会议的先决条件,每次会议均得到高昊的批准,因此,这些指控均未违反规则,指控必须为虚假。如果朱明的举动被视为犯罪,其他警官是否会违反规定,并带其他警官会见李李和其他被拘留者?因此,维权者认为,就原始指控而言,这是在拘留中心的指导下进行的。此外,警官在操作层面上对采访系统有不同的理解,并且采访系统的实施存在差异,这可能导致违反采访的行为。这应该是工作错误,而不是违反权限,最多是违反一般规则和纪律。根据《行政法》修正案,它不被视为刑事犯罪。 4.李莉到达成都时,遇到了亲戚朋友高豪,被告朱明没有自己做决定,也没有参加讨论或决定。运动。我们认为,朱明无权决定将李李带到拘留所。真正的决策权在于Takahao。两名被告的证词和张石灰的证词可以证实这一点。朱铭不能谈论滥用职权,因为他只是在履行领导交办的任务,并不违反他的规则。这里具体提到的是,朱明实际上只反映了李李对高豪的要求。朱明没有参加决定或辩论。朱明的角色是作为陪同人员参加陪同。因此,不能说朱铭在本案中起了一定作用,因为朱铭参加了陪同。对朱明和张黎明来说都是不公平的。因此,基于事实,我们认为该索赔是错误的,无法确定。综上所述,起诉书不能确定为滥用职权罪,指责朱明的被告违反了一些不充分的证据或定性错误。 2.被告的行动结果不符合“严重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”的滥用职权罪的要求,检察官有充分而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。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,因为他没有提供权力犯罪。滥用权力罪要求滥用权力行为必须对公共财产,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,而滥用权力行为才构成犯罪。简而言之,遭受巨大损失是该罪行的客观要素之一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,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底发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,明确界定了什么构成“重大损失”。将这一案件与司法解释结合起来,辩护人认为该案不符合重大损失的条件。 1.该诉讼未造成任何直接物质损失,也不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。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,本案中损害的后果没有造成任何直接的经济损失。 2.这种情况下的损失只能被判定为微不足道的损失,检察官办公室已作出司法解释,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微不足道的损失“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声誉或对社会产生了不利影响”。没有提供证明证据。根据司法惯例和法律原则,我们认为“不良的社会影响”不是无限且无法量化的,相反,以下情况可以抵消负面的社会影响: (1)上述行为不会使都明市拘留所感到困惑。 《管理令》;(2)上述行为没有收集或破坏李励监事的证据,也没有影响司法判决;(3)以上行为是其他没有引起上司的强烈不满;(4)以上举动没有影响都明市的形象,也没有影响广安市的形象;(5)以上举动没有让本地或本地媒体进行举报,也没有互联网或在线论坛进行披露;(6)上述行为并未使人们这样做。向政府提出上诉,要求其就座,示威和围困;(7)上述行动并未对大明市拘留所提出投诉或减慢了警察的行动;(8)上述行动并没有使大明市拘留所减慢了速度。它并没有显着降低人们的信任度。从法院的审查事实来看,在证明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”的部分时,完全没有起诉方的证据。基本上没有。控方的意见基本上是一种内在的信念或推测,没有任何回应。证据得到证实后,律师无法确定起诉的指控是不充分的,并且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,也不能证明“国家或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”。我想。总之,拥护者认为,控方指控的事实部分不真实,与授权无关。其中一些事实是一般性的行政违规行为,不能视为滥用职权。即使违反行为被视为滥用职权,起诉证据也证明了这些滥用职权。权力行为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”存在明显的弊端,这是不可靠和不足的。因此,捍卫者敦促大学委员会根据“慷慨,严格和和谐的司法”刑事政策,调查事实并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布被告。 ..朱明无罪。谢谢。地方临淄区回收名烟名酒人民法院辩护人:Shikawa Shitaka律师事务所张瑜,2010年10月17日